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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頒發日期:2017-03-24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24日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征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告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經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類型范圍是條例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十一種應稅憑證。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對于已核定的應稅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印花稅相關規定采取“三自”貼花或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五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應稅憑證類型、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確定,具體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見附件)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
應繳印花稅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項目金額x核定比例x適用稅率
第七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應稅比例等,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調整。
核定期限滿一年,納稅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應納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對其核定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及核定比例的適用未發生變化的,下一個納稅年度,不再另行核定。
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已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且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征管方式進行調整,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上述規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節假日的,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核定期內核定類型的應納稅憑證因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多繳的印花稅可以要求退稅或者在下一個納稅期內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續抵扣;對代征單位已扣繳的印花稅可以從申報稅款中抵扣。
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發生核定類型的應納稅憑證已據實繳納了印花稅稅款的,其已繳納(包括貼花)的稅款可作為“本期已繳稅款”,在申報繳納當期的同類憑證印花稅稅額中予以扣減,當期扣減不完的印花稅可在以后納稅期內繼續扣減。對已繳納印花稅稅款的完稅憑證,納稅人應留存備查,并對留存備查完稅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管實際適時調整應稅憑證范圍、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甘地稅二[2001]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