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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水泥生產企業石灰石原礦計征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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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頒發日期:2017-09-04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公平企業稅收負擔,體現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改革目標,科學合理地確定石灰石資源計稅價格,省地稅局在深入企業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決定對自產自用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采用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含熟料,下同)銷售成本的比例與水泥銷售價格聯動的方法確認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并計征資源稅。現就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石灰石開采成本的構成

石灰石開采成本為石灰石離開礦山前所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具體包括:人工、火工材料、電費、油氣等動力領用、固定資產折舊、采礦權攤銷、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剝離費、石灰石從開采面到坑口的運費(即:礦內運輸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其他費用等。

采用全程皮帶傳輸的,其礦內運輸費按照離開坑口的傳輸距離占總傳輸距離的比例確定。

水泥企業將礦山開采權外包給第三方的,合同約定的承包費中剔除從坑口到水泥生產企業的運輸費后的金額,為石灰石的開采成本。

每噸石灰石開采成本=當期石灰石開采總成本費用/當期石灰石開采量

二、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每噸水泥消耗石灰石開采成本÷每噸水泥銷售成本×100%

三、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的確定

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水泥銷售價格(元/噸)×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

水泥銷售價格不包括水泥從生產廠方運往購買方的運雜費。在計算石灰石資源稅時剔除水泥運雜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水泥銷售合同中單獨約定水泥運雜費單價;2.水泥企業索取第三方承運部門的運輸票據;3.有向第三方實際結算運雜費的付款憑證。

對水泥企業自行向購貨方運送水泥的,其運雜費沒有單獨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運雜費單獨核算但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后在水泥銷售價格中扣除。

企業生產多種標號的水泥時,水泥銷售價格為加權平均的銷售價格。

四、應納資源稅稅額的計算

企業當期應納資源稅稅額=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水泥銷售數量(噸)×石灰石資源稅稅率(6%)

五、其他事項

水泥企業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變更,并應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30日下發的《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水泥生產企業石灰石原礦計征資源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地稅函[2016]35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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