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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環境保護稅文 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頒發日期:2018-01-31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范甘肅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和甘肅省環境保護廳共同制定了《甘肅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甘肅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甘肅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甘肅省行政轄區內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主營項目,確定納稅人所屬行業。
第四條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參照《甘肅省部分行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1)或《甘肅省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核定。
第五條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的《四、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準確計量月用水量的,根據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測算污水排放量,按照《四、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甘肅省部分行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或準確計量月用水量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四、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
餐飲業和獨立燃燒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甘肅省部分行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甘肅省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六條甘肅省污水排放系數取值0.8。
第七條小型企業、部分第三產業、醫院和建筑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稅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小型企業、部分第三產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以下順序及方法計算:
1.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3.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其他第三產業的應納稅額=特征指標值×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二)餐飲業和獨立燃燒鍋爐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大氣污染當量數=(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削減量系數)×月建筑面積(施工面積)÷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第八條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九條環境保護稅核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核定申請,如實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初核,資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所屬行業、污染物種類、特征指標等情況,對照《甘肅省部分行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或《甘肅省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特征值系數表》,提出核定意見,交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無異議的,做出核定結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會商,意見一致后做出核定結論。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出核定結論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公示欄對轄區內納稅人核定征收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四)納稅人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主管地稅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做出復核結論,并告知納稅人。經復核,需要做出調整的,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復核結果調整,再次公示。
(五)公示期間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核定結果。
第十條因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變化或地方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核定環境保護稅稅額的,地方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重新辦理核定手續。
第十一條納稅人通過新上設備、技術改造等途徑,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告知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根據核實情況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符合變更條件的,通知納稅人自變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核定征收的執行期限為一年。執行期滿后,根據納稅人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甘肅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甘肅省部分行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甘肅省部分行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行業類型 | 特征指標(單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數 | ||
餐飲業 | 營業面積(平方米) | 100以下(含100) | 水污染物 | 70/月 |
大氣污染物 | 33/月 | |||
100-300(含300) | 水污染物 | 150/月 | ||
大氣污染物 | 66/月 | |||
300-500(含500) | 水污染物 | 430/月 | ||
大氣污染物 | 100/月 | |||
500以上 | 水污染物 | 720/月 | ||
大氣污染物 | 250/月 | |||
住宿業 | 床位(床) | 水污染物 | 3/月床 | |
洗染服務業(衣物類) | 干洗機(臺) | 水污染物 | 65/月·臺 | |
水洗機(臺) | 水污染物 | 37月·臺 | ||
美容美發保健業 | 床位(床) | 水污染物 | 22月·張 | |
座位(個) | 水污染物 | 6月·個 | ||
洗浴業(洗腳、洗澡) | 床位(床) | 水污染物 | 15月·張 | |
座位(個) | 水污染物 | 20月·個 | ||
衣柜(個) | 水污染物 | 4月·個 | ||
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 | 提升機(臺) | 水污染物 | 85月·臺 | |
地溝(條) | 水污染物 | 43月·條 | ||
水槍(支) | 水污染物 | 36月·支 | ||
攝影擴印服務業 | 彩擴機(臺) | 水污染物 | 70月·臺 | |
獨立燃燒鍋爐 | 鍋爐(蒸噸) | 大氣污染物 | 166/月(≦2蒸噸) | |
備注 | 1、在餐飲行業中,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針對燃煤燃燒廢氣,不含油煙類污染物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產生的廢氣。 2、餐飲業的營業面積可參照《消防意見審核書》的面積計算,其余行業的收費特征物按實際情況計算。 3、以上行業已繳納污水處理費,并且污水進入城市管網的,不再征收環境保護稅。 | |||
附件:2.甘肅省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特征值系數表
甘肅省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特征值系數表
工地類型 | 揚塵產生量系數(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遷)施工 | 1.64 | |||
工地類型 | 揚塵類型 | 揚塵污染控制措施 | 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 | |
(千克/平方米·月) | ||||
措施達標 | ||||
是 | 否 | |||
建筑工地 | 一次揚塵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邊界圍擋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蓋 | 0.047 | 0 | ||
易揚塵物料覆蓋 | 0.025 | 0 | ||
定期噴灑抑制劑 | 0.03 | 0 | ||
二次揚塵 | 運輸車輛機械沖洗裝置 | 0.31 | 0 | |
運輸車輛簡易沖洗裝置 | 0.155 | 0 | ||
市政(拆遷)工地 | 一次揚塵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邊界圍擋 | 0.102 | 0 | ||
易揚塵物料覆蓋 | 0.066 | 0 | ||
定期噴灑抑制劑 | 0.03 | 0 | ||
二次揚塵 | 運輸車輛機械沖洗裝置 | 0.68 | 0 | |
運輸車輛簡易沖洗裝置 | 0.034 | 0 |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甘肅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