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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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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頒發日期:2018-06-15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有關規定,對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予以調整,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均應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房地產按以下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一)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嘉峪關市及其他地級市政府(不包括臨夏州、甘南州)所在區的普通住宅為2%,非普通住宅為3%,其他類型房地產為5%。

(二)臨夏州、甘南州、蘭州新區及不屬于第(一)款的其他縣(市、區)普通住宅為1%,非普通住宅為1.5%,其他類型房地產為4%。

三、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嘉峪關市及其他地級市政府(不包括臨夏州、甘南州)所在區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為7%,

3、其他類型房地產為9%。

(二)臨夏州、甘南州、蘭州新區及不屬于第一條的其他縣(市、區)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普通住宅為5%;

2、非普通住宅為6%;

3、其他類型房地產為7%。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陡拭C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甘地稅發[2011]5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甘肅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表

2. 甘肅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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