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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0-07-07
地 區:甘肅省定西市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定西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對個人轉讓住房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確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定西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定地稅函[2011]3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定西市稅務局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