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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0-07-31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資源管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我省應稅礦產品適用稅率,按照所附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對目前我省已探明儲量但尚未開采的礦產品,開采并生產經營后,根據資源稅法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所屬應稅礦產品稅率幅度的最低稅率征收,待生產經營穩定后,再按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適用稅率。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地熱實行從量計征,礦泉水、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方式。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上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12個月減征50%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征免征政策,《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各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工作協作機制。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開采、銷售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請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出具意見。
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