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稅收法規 >資源稅 > 正文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20-07-31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資源管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我省應稅礦產品適用稅率,按照所附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對目前我省已探明儲量但尚未開采的礦產品,開采并生產經營后,根據資源稅法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所屬應稅礦產品稅率幅度的最低稅率征收,待生產經營穩定后,再按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適用稅率。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地熱實行從量計征,礦泉水、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方式。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上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12個月減征50%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征免征政策,《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各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工作協作機制。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開采、銷售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請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出具意見。

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