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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甘發改產業[2020]884號頒發日期:2021-12-31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稅務局,蘭州新區經發局、稅務局,蘭州高新區稅務局,蘭州經濟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制定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確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31日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確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推動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根據《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和《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第三條 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自行判斷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政策,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關資料核查。
第四條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應向企業出具提請發展改革部門協助確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正式文書,明確難以界定的企業主營業務具體內容,由企業依據本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確認申請。
第五條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審核確認采取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其中,中央在甘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其他企業由市(州)發展改革委、蘭州新區經發局審核確認。
第六條 企業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確認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稅務機關出具的提請發展改革部門協助確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正式文書;
(二)企業申請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成立時間、主要經營范圍等),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產品、工藝、技術、服務等),企業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主營業務生產經營情況,申請確認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的具體條目及理由等;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五)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表;
(六)企業對所報材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七)從事咨詢服務、技術服務及國家專營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八)其他所需提供材料。
企業應當委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提交相關申請資料,以便接受現場咨詢和解釋說明。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并初步審核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完善。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審核內容包括:
(一)企業申報的主營業務是否在企業營業執照及其他特許經營許可規定的經營范圍之內;
(二)企業申報的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
第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需對企業申報資料逐項審核,有必要時可現場踏勘核實相關情況或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論證。對屬于各行業主管部門掌握具體業務、技術等標準的產業項目,應當提請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后確認。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不含補充材料、行業部門會審、現場踏勘、第三方評估論證等時間)完成審核確認。對企業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發展改革部門應向企業出具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確認文件,明確列示企業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及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對應條目,并抄送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答復企業并書面告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確認文件后,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由稅務部門負責核查確認。
第十二條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發布的最新版本為準,在本辦法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