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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甘財稅[2021]7號頒發日期:2021-08-27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蘭州新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繳納地點。
二、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為預繳增值稅所在地。
三、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
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甘肅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