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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頒發日期:2021-06-23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 2018年第31號修改)等規定,現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重大損失”是指扣除保險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后,當年損失金額超過損失發生上年度收入總額的20%(含);上年度無收入的,當年損失金額超過損失發生上年末資產總額的20%(含)。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申請減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含)以上?!段鞑康貐^鼓勵類產業目錄》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公益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
“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是指連續三年所得稅匯算虧損,且每年虧損額均超過當年收入總額的20%(含),無收入的年度虧損額超過當年末資產總額的20%(含)。
二、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由縣(市、區)稅務局核準。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
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在發生損失之日起至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提出減免稅申請。
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應于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終了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
五、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應提供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不動產權屬資料或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四)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資料。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辦理流程。
(一)申請。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資料。
(二)受理。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即時受理;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寫內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辦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困難減免稅事項進行審核,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納稅人。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的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納稅人有補正資料的,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八、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加強宣傳和解釋,做好困難減免稅事項的動態管理,發現不應當享受減免稅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今后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核準權限的公告》(2020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1年6月2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準確把握《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了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落實好中央、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戰略部署,大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十條內容。明確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情形、核準機關、申請時限、報送資料、辦理流程、辦結時限、管理與服務等。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指拭C省稅務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核準權限的公告》(2020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