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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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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22-05-31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實現甘青兩省稅務執法統一規范,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參考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2年5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實現甘青兩省稅務執法統一規范,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一、《公告》制定目的

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其中包括要逐步實現執法的統一化、規范化和標準化,要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不斷提升稅務執法精確度,加強稅務執法區域協同。同時結合蘭西城市群建設重點工作任務,《裁量基準》的制定是推動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體化,落實推進區域內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是充分發揮裁量基準制度對稅務行政處罰工作規范引領作用的有力舉措,有助于推進蘭西城市群建設,為兩省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稅收營商環境,實現區域內稅務執法效果統一,在不斷增強稅務執法執行力和公信力中,進一步推進稅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中,《裁量基準》將稅收違法行為類型劃分為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違反發票及票證管理類、違反申報管理類、違反稅款繳納類、違反稅務檢查類、違反納稅擔保類、違反協稅義務類等8類52項;在結構上劃分為違法類型、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法定裁量幅度、違法程度、違法情節、裁量基準;在違法程度上設定了輕微、較輕、一般、嚴重的裁量階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規定了更為具體細化的裁量標準。

(一)確定“首違不罰”和“不予處罰”裁量階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的兩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統一兩省“首違不罰”事項,包括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或換證手續,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未按規定報備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未按規定報告全部銀行賬號,未按規定繳銷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稅收票證,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等14項“首違不罰”事項。同時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2016年第78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等7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的裁量階次。

(二)壓縮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幅度。結合兩省經濟實際,為進一步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壓縮自由裁量權的要求,在《裁量基準》中對違反申報管理、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違反發票管理等事項中,區分處罰對象為個人、單位,并細化部分裁量權標準,適當壓縮裁量權空間,進一步有效發揮裁量基準在規范執法中的積極作用。

(三)規定部分裁量階次以違法行為改正的天數為處罰基準。為進一步規范《裁量基準》適用,對部分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認定中以超過責令限改期限30日或60日及結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認定違法情節,并以此確定處罰幅度。如:“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事項中,對違法程度一般,“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屆滿30日內改正的?!辈昧炕鶞蕿椤皩€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使基層稅務機關在執行《裁量基準》中能更加準確把握裁量幅度。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參考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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