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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1-08-06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城建稅法》,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起草了《明確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來信請郵寄至: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96號省財政廳稅政處(郵編70030)或蘭州市城關區靜寧路156號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730030),信封上注明:甘肅省城建稅法地方配套政策征求意見。
2.電子郵件請發至:
305581468@qq.com
983212209@qq.com
3.電話及傳真:
0931-8891363、0931-8891124(傳真)
0931-8872387、0931-8835129(傳真)
附件:明確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明確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規定,現就明確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提出如下建議:
一、《城建稅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
(二)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
(三)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四)納稅人提供能源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所在地可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