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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1-11-30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一、《公告》修訂背景
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其中第六條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為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要總結本地區代收代繳工作經驗,認真分析工作中存在問題,結合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征求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和在當地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范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行為,結合我市現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情況,在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 該公告于2018年6月15日由《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8年第4號)全文廢止。]](2011年第7號)(以下簡稱“原《公告》”)基礎上,擬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發布<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新《公告》”)。
二、新《公告》修改的主要內容
新《公告》共21條,主要根據最新政策規定和現行征管實際作了必要修訂。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原《公告》中“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二)將原《公告》中“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修改為“稅務機關”。
(三)新《公告》第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進行了重新描述,具體為:原《公告》“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新《公告》修改為“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四)新《公告》第三條,刪除了“重點稅源局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的規定。
(五)原《公告》第五條,內容與新《公告》第二條重復,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原《公告》第五條修改為“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六)新《公告》第六條,刪除了原《公告》中“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的重復描述。
(七)新《公告》第七條,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2019年第21號)的規定,刪除了原《公告》中出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相關描述。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七條規定,將原《公告》中“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修改為“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
(八)新《公告》第八條,一是根據2019年4月23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增加了“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刪除了“并將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復印件附在保險單后,存檔備查”。
(九)新《公告》第十一條從優化營商環境出發,刪除了原《公告》中“納稅人拒絕繳納的,填寫《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登記表》(見附件2)”。
(十)新《公告》第十二條,刪除了原《公告》中“向重點稅源局傳遞《車船稅代收代繳稅款明細表》(電子資料,見附件3)以及重點稅源局要求的其他資料”。從2021年3月起,明細申報數據由系統自動生成,已不需要保險公司填寫《車船稅代收代繳稅款明細表》。
(十一)新《公告》第十五條將原《公告》中“重點稅源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季度終了后及時足額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手續費”修改為“稅務機關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據實清算代收稅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