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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9號頒發日期:2020-12-24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市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以下稱“試點”)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明確納入試點范圍的行業以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以下行業(產品)納入試點范圍:
(一)試點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4754-2017)執行)
1.稻谷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11);
2.牲畜屠宰(國標行業代碼C1351);
3.禽類屠宰(國標行業代碼C1352);
4.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53);
5.蔬菜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71);
6.豆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392);
7.其他未列明農副食品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99);
8.米、面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31);
9.速凍食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32);
10.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39);
11.肉、禽類罐頭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51);
12.醬油、食醋及類似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62);
13.其他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69);
14.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99);
15.果菜汁及果菜汁飲料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523);
16.精制茶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530);
17.棉紡紗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711);
18.麻織造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732);
19.繅絲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741);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20);
21.木質家具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2110);
22.木竹漿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2211);
23.中藥飲片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2730);
24.中成藥生產(國標行業代碼C2740);
25.正餐服務(國標行業代碼C6210);
26.快餐服務(國標行業代碼C6220)。
(二)試點產品
1.干青花椒生產;
2.骨制品(骨粒、骨粉)生產;
3.瓜子生產;
4.豬小腸加工。
二、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標準
(一)投入產出法
對“乳制品制造”等7個行業(產品)采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具體扣除標準詳見《采用投入產出法試點的行業(產品)扣除標準》(附件1)。具體包括:
1.乳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4);
2.棉紡紗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711);
3.繅絲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741);
4.中藥飲片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2730);
5.骨制品(骨粒、骨粉)生產;
6.瓜子生產;
7.豬小腸加工。
(二)成本法
對“植物油加工”等26個行業(產品)采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納稅人的農產品耗用率。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據試點納稅人上年實際耗用對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調整,并以上年實際耗用,作為本年度農產品耗用率。調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填報《成本法核定扣除企業實際耗用農產品進項稅額調整表》(附件5)。適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行業(產品)具體包括:
1.植物油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3);
2.稻谷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11);
3.牲畜屠宰(國標行業代碼C1351);
4.禽類屠宰(國標行業代碼C1352);
5.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53);
6.蔬菜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71);
7.豆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392);
8.其他未列明農副食品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99);
9.米、面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31);
10.速凍食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32);
11.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39);
12.肉、禽類罐頭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51);
13.醬油、食醋及類似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62);
14.其他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69);
15.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499);
16.酒的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51);
17.果菜汁及果菜汁飲料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1523);
18.精制茶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530);
19.麻織造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732);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20);
21.木質家具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2110);
22.木竹漿制造(國標行業代碼C2211);
23.中成藥生產(國標行業代碼C2740);
24.正餐服務(國標行業代碼C6210);
25.快餐服務(國標行業代碼C6220);
26.干青花椒生產。
(三)參照法
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應在投產之日起30日內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后,當年內可參照所屬行業、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
次年,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并據此計算確定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上一年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調整。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將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四)兼營業務處理
1.除另有規定外,試點納稅人應將不同核定扣除辦法涉及的業務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核定。
2.試點納稅人適用不同扣除標準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扣除標準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低適用扣除標準。
3.本公告所稱分別核算,是指對原材料耗用、庫存商品、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銷售收入等相關科目均分別核算。
三、納稅人從事已納入全國或全市統一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產品)以外的農產品加工業務,企業自愿申請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的,由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以下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一)申請。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但未納入全國或全市統一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產品)以外的納稅人,企業自愿申請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的,應于每年1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申請表》(附件3);
2.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可用圖表方式表述);
3.需核定的每種產品類型及原材料構成情況;
4.成本歸集方法及相關情況說明;
5.農產品扣除標準的測算方法,以及扣除標準的測算說明(包括本行業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核定。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試點納稅人報送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后,應及時派人進行實地核查,并制作《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底稿》(附件4)。主管稅務機關實地核查后,由區(縣)稅務機關組織召開評定會形成初審意見,并將初審通過的企業資料上報市稅務局。
(三)審定。市稅務局由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等相關部門組成扣除標準核定小組,核定結果由市稅務局下達。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市稅務局下達的核定結果后,應填寫《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2)告知試點納稅人,并通過網站、報刊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核定結果。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市稅務局尚未下達核定結果前,試點納稅人可按上年確定的核定扣除標準計算申報農產品進項稅額。
四、按照本公告規定納入試點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中附件1《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等,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五、按本公告規定新納入試點范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自實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并填報《試點納稅人農產品期初庫存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情況表》(附件6)。若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并填報《試點納稅人農產品期初庫存增值稅進項稅額分期轉出情況表》(附件7)。對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的“稅額”欄。
六、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要求,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試點納稅人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七、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統一標準的公告》(2012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公告》(2017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公告》(2018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9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
一、發布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市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定,經商重慶市財政局,我們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
二、主要內容和相關說明
一是《公告》對我市此前發布的農產品增值稅核定扣除相關文件進行了整合和規范,將前期所有已納入試點的行業(產品)在本公告中進行匯集,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更容易掌握和執行相關政策規定。
二是《公告》對部分前期按產品試點的行業進行了規范,統一更改為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4754-2017)的有關行業劃分進行確定試點范圍,以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更好的掌握納入試點的行業(產品)范圍。如:將“大米加工”改為“稻谷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11)”;取消“榨菜”產品試點,改為將“蔬菜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71)”納入試點范圍等。
三是《公告》將部分原使用“投入產出法”扣除的行業(產品),改為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以便于部分耗用農產品以及產品種類(品級)多、產品種類不斷變化、同時存在兼營“成本法”和“投入產出法”產品的試點納稅人,減輕財務核算難度,及降低稅務機關管理難度。如:從事牲畜屠宰(國標行業代碼C1351)的企業,容易兼營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53)業務;其他未列明農副食品加工(國標行業代碼C1399)企業耗用的農產品和產品種類繁多等。
四是《公告》將原使用“成本法”并按照統一標準扣除的行業(產品),統一改為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納稅人的農產品耗用率,使納稅人的核定扣除標準更符合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
五是《公告》將 “其他未列明農副食品加工” (代碼C1399)、“方便食品制造”(代碼C143)、“肉、禽類罐頭制造”(代碼C1451)等行業(產品)納入試點范圍,使我市執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的行業進一步擴大。
六是《公告》對新納入試點納稅人實行核定扣除初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問題進行了明確,同時規定了當期應轉出進項稅額申報時的填報方法。本公告實施之日前已納入試點范圍的納稅人,無需按照新納入試點的規定,對庫存農產品以及產成品、半成品耗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七是《公告》對試點納稅人的申報及資料提出明確要求,并對試點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申報表填寫方法進行了明確。
八是《公告》明確了我市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試點的納稅人,每年對已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調整的時間要求。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統一標準的公告》(2012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公告》(2017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公告》(2018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