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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發布《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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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
頒發日期:2021-11-23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聯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制定了《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021年11月23日

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車船稅的征收管理,規范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境內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三條  負有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專門的辦稅人員具體負責辦理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對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六條  車船稅實行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計算方法為:

(一)保有機動車,在購買交強險時按一個年度計算車船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

(二)購置的新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對于國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對于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保險機構應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存檔備查。

第七條  對納稅人提供了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的車輛,扣繳義務人在承保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

扣繳義務人應根據納稅人出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上述證明中的稅務機關名稱和完稅憑證號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投保人無法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的,扣繳義務人在承保交強險時一律要按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輛、警用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拖拉機、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國使館和領事館專用號牌的機動車承保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將上述車輛的信息錄入業務系統中。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應向投保人開具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可在繳納稅款的次月15日后,憑含有完稅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和保費發票,到全市任何一個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辦理。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在承保交強險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并將相關信息據實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機動車車船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減免、贈送機動車車船稅,不得遺漏應錄入的信息或錄入虛假信息。保險機構不得將代收代繳的機動車車船稅計入交強險保費收入,不得向保險中介機構或第三方支付代收機動車車船稅的手續費。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不能提供已完稅憑證,且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后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稅務機關接到申訴后應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在每月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報手續,并于申報后5日內向稅務機關解繳上月代收稅款和滯納金。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要做好機動車投保、繳稅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檔案保存、整理工作,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扣繳義務人應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保險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據實清算代收稅款手續費。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保險監管部門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信息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要做好對扣繳義務人的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和納稅輔導工作,免費提供車船稅宣傳資料,幫助解決代收代繳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要與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加強部門配合,聯合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發布<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修訂背景

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其中第六條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為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要總結本地區代收代繳工作經驗,認真分析工作中存在問題,結合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征求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和在當地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范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行為,結合我市現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情況,在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 該公告于2018年6月15日由《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8年第4號)全文廢止。]](2011年第7號)(以下簡稱“原《公告》”)基礎上,擬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發布<重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新《公告》”)。

二、新《公告》修改的主要內容

新《公告》共21條,主要根據最新政策規定和現行征管實際作了必要修訂。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原《公告》中“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二)將原《公告》中“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修改為“稅務機關”。

(三)新《公告》第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進行了重新描述,具體為:原《公告》“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新《公告》修改為“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四)新《公告》第三條,刪除了“重點稅源局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的規定。

(五)原《公告》第五條,內容與新《公告》第二條重復,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原《公告》第五條修改為“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六)新《公告》第六條,刪除了原《公告》中“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的重復描述。

(七)新《公告》第七條,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2019年第21號)的規定,刪除了原《公告》中出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相關描述。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七條規定,將原《公告》中“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修改為“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

(八)新《公告》第八條,一是根據2019年4月23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增加了“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刪除了“并將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復印件附在保險單后,存檔備查”。

(九)新《公告》第十一條從優化營商環境出發,刪除了原《公告》中“納稅人拒絕繳納的,填寫《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登記表》(見附件2)”。

(十)新《公告》第十二條,刪除了原《公告》中“向重點稅源局傳遞《車船稅代收代繳稅款明細表》(電子資料,見附件3)以及重點稅源局要求的其他資料”。從2021年3月起,明細申報數據由系統自動生成,已不需要保險公司填寫《車船稅代收代繳稅款明細表》。

(十一)新《公告》第十五條將原《公告》中“重點稅源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季度終了后及時足額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手續費”修改為“稅務機關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據實清算代收稅款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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