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稅收法規 >耕地占用稅 > 正文
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渝財規[2020]2號頒發日期:2021-01-22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稅務局、規劃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委、生態環境局: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貫徹落實耕地占用稅法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聯動機制
重慶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以下簡稱重慶市稅務局)、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規劃自然資源局)、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委)、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按照部門工作職責對所涉及相關事項和政策進行解釋。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稅務局、規劃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委、生態環境局為納稅人提供與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有關的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切實提升稅收共治水平。
二、涉稅數據共享
重慶市稅務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涉稅數據共享,穩步推進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逐步實現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方式。
(一)信息交換內容
1.農用地轉用信息、經批準臨時占地信息、改變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農用地查處信息、土地復墾信息等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按需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2.漁業養殖權證(水域灘涂養殖證)信息由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3.耕地損毀信息由區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規定認定后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4.土壤污染信息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委按規定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5.耕地占用稅征收信息由各級稅務機關按需提供給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
(二)信息交換時間
1.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每月5日前將上月農用地轉用信息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2.區縣規劃自然資源局每月5日前將上月經批準臨時占地等信息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3.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漁業養殖權證(水域灘涂養殖證)信息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4.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委按規定及時將土壤污染信息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5.各級稅務機關根據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土地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耕地占用稅征收信息。
三、納稅義務時間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結合我市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實際,我市“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是指:
(一)城市和村莊集鎮按批次建設用地、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的,為各區縣人民政府在市規劃自然資源局領取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的當日。
(二)臨時用地的,以用地單位在區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臨時用地批文領取通知書》(見附件)上的簽收時間為準。
四、涉稅復核機制
(一)數據復核職責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二)提請復核條件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包括下列情形:
1.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2.納稅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獲得批準先行占地開工,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3.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大于批準占用耕地面積,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4.納稅人未履行報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5.其他應提請相關部門復核的情形。
(三)數據復核工作流程
由耕地占用稅主管稅務機關填寫《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提請復核表》,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交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耕地占用稅征管協作機制是履行稅法賦予稅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法定職責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稅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協作配合,扎實開展工作,確保部門協作更加緊密順暢、征管工作更加有序規范、服務工作更加精準到位,切實提升稅收共治水平。
(二)加強稅源控管。各區縣(自治縣)稅務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健全長效協作機制,完善耕地占用稅源頭管控機制,建立健全“先稅后證”稅源控管模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三)保障數據安全。各區縣(自治縣)稅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在信息交換和共享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等有關規定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獲取的涉稅信息僅用于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收風險防控、耕地保護等工作,不得用于行政職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