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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頒發日期:2021-06-03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助力我市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對外貿易市場主體,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將《中國(重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第1號)第二條內容修改為:“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單獨核算其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并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按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二、我市出口企業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在出口退(免)稅規定期限內,無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重慶市出口企業出口稅收管理情況年度報告表》。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稅收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