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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渝財稅〔2021〕23號頒發日期:2021-08-26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明確如下:
一、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人住所地(機構所在地)。其中固定業戶異地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預繳增值稅的納稅地點。非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