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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財稅〔202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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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
文      號:渝財稅〔2021〕23號
頒發日期:2021-08-26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明確如下:

一、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人住所地(機構所在地)。其中固定業戶異地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預繳增值稅的納稅地點。非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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