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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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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21-07-21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為落實《城建稅法》第四條授權地方事項,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在充分調研基礎上,草擬了《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1年7月2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一、來信請郵寄至:重慶市渝北區洪湖西路1號重慶市財政局稅政處(郵編401121)或重慶市渝北區西湖路9號重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建稅法》授權事項征求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市財政局cqczszc@163.com或重慶市稅務局517115255@qq.com。

三、電話及傳真:市財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傳真);重慶市稅務局023-67572681、023-67572837(傳真)。

附件:

1.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明確如下:

一、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人住所地(機構所在地)。其中固定業戶異地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預繳增值稅的納稅地點。非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第四條規定,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在充分調研基礎上,草擬了《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據

《城建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二、對《通知》內容的有關說明

(一)對第一條的說明。一是體現稅制平移原則,延用現行納稅人所在地政策,保持政策穩定性和延續性。二是體現稅負公平原則,對固定業戶以納稅人實際住所地為納稅人所在地,而不單一的以主稅種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三是體現征管便利原則,針對非固定業戶生產經營活動較為分散、經營地點不固定、流動性大等特點,確定以主稅種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

(二)對第二條的說明?!冻墙ǘ惙ā返谄邨l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針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三種代繳代征行為,保持同主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相銜接,將納稅人所在地同主稅的納稅地點保持一致,有利于稅收征管,并體現城建稅作為附加稅的屬性。

(三)對第三條的說明。主要是保持現行政策的延續性,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17〕1號)以及相關文件規定,對經批準后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其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所在地)。

三、相關含義

固定業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非固定業戶: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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