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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財稅[202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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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
文      號:渝財稅[2021]23號
頒發日期:2021-08-24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明確如下:

一、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人住所地(機構所在地)。其中固定業戶異地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預繳增值稅的納稅地點。非固定業戶,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1年8月24日

關于《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城建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為落實法定授權事項,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印發《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渝財稅〔2021〕23號)(以下簡稱《通知》)?,F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1985年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多年來運行平穩,稅制要素基本合理,此次城市維護建設稅立法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冻墙ǘ惙ā返谒臈l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為合理確定納稅人所在地,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聯合開展了調研,并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經研究論證,合理吸納有關建議,并經市政府同意,最終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堅持稅收法定、稅負公平、征管便利、統籌兼顧的基本原則,提出三條落實意見。

(一)明確一般情形納稅人所在地。對固定業戶的納稅人所在地明確為納稅人住所地(機構所在地)。其中固定業戶異地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預繳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對非固定業戶的納稅人所在地明確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明確特殊情形納稅人所在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明確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三)明確地方政策納稅人所在地。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納稅人所在地明確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所在地)。

三、對《通知》內容的有關說明

(一)對第一條的說明。一是體現稅制平移原則,延用現行納稅人所在地政策,保持政策穩定性和延續性。二是體現稅負公平原則,對固定業戶以納稅人實際住所地為納稅人所在地,而不單一的以主稅種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三是體現征管便利原則,針對非固定業戶生產經營活動較為分散、經營地點不固定、流動性大等特點,確定以主稅種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

(二)對第二條的說明?!冻墙ǘ惙ā返谄邨l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針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三種代繳代征行為,保持同主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相銜接,將納稅人所在地同主稅的納稅地點保持一致,有利于稅收征管,并體現城市維護建設稅作為附加稅的屬性。

(三)對第三條的說明。主要是保持現行政策的延續性,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17〕1號)以及相關文件規定,對經批準后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其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所在地)。

(四)相關含義。

固定業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非固定業戶: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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