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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遼財稅[2021]138號頒發日期:2021-06-29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連)、沈撫示范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沈撫示范區稅務局,各市(不含大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沈撫示范區規劃建設和生態環境局、沈陽市執法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年第12號),為平穩有序做好我省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包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居民衛生費、垃圾排放管理費等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屬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城鎮垃圾處理費,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二、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應繳費金額依法進行認定;稅務部門負責征收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認定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并繳入國庫;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制度,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的政策制定。
三、除本通知規定外,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四、原執收(監繳)單位要做好歷史征管數據和資料整理,并妥善保管,按規定核銷原領用的非稅收入票據。
五、原執收(監繳)單位應當準確提供城鎮垃圾處理費有關資料和信息,協助稅務機關摸清城鎮垃圾處理費近三年繳費人數量、收入規模、預算級次等費源情況,支持稅務部門平穩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六、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即繳費人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縣(市、區)稅務局為主管稅務機關。
七、劃轉后,繳費人依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認定的應繳費額和現行規定的申報期限,由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通過遼寧省電子稅務局或遼寧移動辦稅APP協辦申報的方式,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申報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費款繳納后,稅務部門向繳費人開具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八、稅務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將城鎮垃圾處理費及時足額繳入人民銀行國家金庫。
九、城鎮垃圾處理費的預算科目編碼為“103043313”,預算科目名稱為“城鎮垃圾處理費”,預算級次為地方收入,收款國庫為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國庫。
十、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十一、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以前欠繳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依據原執收(監繳)單位確認的欠費金額征繳入庫。原執收(監繳)單位征收的城鎮垃圾處理費退費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十二、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持續優化辦事繳費流程,以電子稅務局、遼寧移動辦稅APP、辦稅服務廳為載體,提供“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協辦申報、網上自主申報、辦稅服務廳申報”多種申報方式,“網上、掌上、自助、實體”多種繳費渠道緊密結合,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十三、稅務、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等部門應加強協同配合,通過信息共享和規范表證單書,實時推送費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時開展征管信息比對,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十四、繳費人未按時繳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繳費人拒不繳納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協助征收和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協助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
十六、2021年7月1日前,原執收(監繳)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移交征收依據、收費標準、繳費人名冊及征收數據、欠費明細、協辦單位情況等資料和信息。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后,有關業務操作流程見附件。
十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