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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頒發日期:2020-07-29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2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經統籌考慮本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現就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決定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本決定所附《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石灰巖、砂石、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企業利潤表中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當年資源稅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免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等的認定工作,共同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