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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1-06-30
地 區:珠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 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 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財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指的已繳稅額,為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區級以上(含區級)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的補貼性所得。
第三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從兩處以上取得第二條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
個人所得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數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實際繳納稅額為準。個人所得根據稅法規定無須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以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按照自愿申報、認定審核的方式進行,每年開展一次,于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受理、發放。
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視為自動放棄。
2023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不再設立補辦申請期。
第五條 市科技創新局負責境外高端人才認定和財政補貼的受理及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境外緊缺人才認定和財政補貼的受理及審核;市財政局統籌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工作,負責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安排、資金結算和資金監督;市稅務局負責提供“粵港澳大灣區人才稅E查”系統中申請人繳納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已繳稅額等數據并協助審核;各區(功能區)負責本轄區內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本級財政補貼資金安排、資金結算、資金監督,協助受理審核部門開展審核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由市、區按當年稅收收入分成比例負擔,各級財政應足額安排資金,列入當年預算。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
(二)在珠海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含注冊地在珠海的與我市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重大研發機構)任職、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
(三)在珠海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 15
;
(四)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2. 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
3. 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人才;
4. 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5. 經認定的廣東省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6. 入選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團隊的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
7. 入選珠海市宣傳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領域人才計劃及各區重點人才計劃(已向市委組織部備案)的各類高端人才;
8. 國家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省級及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珠海市高成長創新型(獨角獸)企業培育庫入庫培育企業的科研技術團隊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員;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團隊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員;
9. 平均工資收入不低于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
10. 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二)境外緊缺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 在珠海重點發展產業企業(重點領域)、經珠海市(區) 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技術技能骨干;
12. 在珠海高等院校、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教授、副教授;
13. 入選“珠海英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
14. 符合“珠海英才計劃”四類人才條件的人才(珠海市產 業青年優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等);
15. 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緊缺人才。
第九條 至受理部門受理之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一)申請人三年內存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記錄,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或對申報單位有前述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二)申請人在境內涉嫌犯罪正在接受立案調查尚未作出明確結論的。
(三)申請人在珠海市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的;或申請人對申報單位在珠海市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四)申請人被列為國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三章 人才認定及補貼發放程序
第十條 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財政補貼申請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辦理。符合人才認定、財政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可根據申報指南提示通過申報系統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鼓勵用人單位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記錄登記納稅的,應先行到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檔案并檔手續。
第十二條 財政補貼程序:
(一)發布申報指南。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等部門編制申報指南,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在以上部門官網發布,明確網上申報平臺、申報時間、申報對象、申報條件、應提交的資料、申報認定程序等內容。
(二)提交申請。申請人(用人單位)按申報指南要求于每年7月1日~8月15日在網上申報平臺填寫申請并上傳相關申請材料。
(三)受理和審核。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和具體標準負責受理及審核。完成審核后,將擬補貼的人才名單提交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中院等單位及各區進行協助審核。
(四)財政補貼發放。受理部門形成正式財政補貼名單,在10月底前直接下發各區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根據補貼名單,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人才個人銀行賬戶,并于資金撥付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撥付情況書面報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
如遇特殊情況,上述時間可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補貼金額有異議的,可在補貼審核終結30日內,向受理審核部門書面提起補貼金額重新核算申請。受理審核部門應當重新審核,審核后有差額的,應當予以校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發現申請人有違法違規、虛報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后,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對已經取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對財政補貼資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取消其三年內人才資格認定和申請財政補貼的資格。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任職函或服務函的單位,一經查實而且該單位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審核機關可拒絕同一單位對該申請人或其他申請人作出的函件。情節嚴重的,公示其個案。
第十五條 參與珠海市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的市、區相關政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和審核,按照規定發放補貼并接受社會監督。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自覺接受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可以在已發放補貼后的三個年度內對補貼個案進行抽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并提供補充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在同一時間段內,已享受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政策的申請人,不再重復享受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等市、區同類性質政策待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適用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事項。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