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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粵國稅函[2013]636號頒發日期:2013-09-11
地 區:珠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珠海市紅湖消聲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稅問題的請示》(珠國稅發[2013]94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珠海市紅湖消聲器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12月期間出口的貨物,截至2012年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未能按期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管理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四條、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應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出口退稅規定,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及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