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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珠海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人才認定及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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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9-08-29
地   區:珠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有關單位、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珠海市財政局、珠海市科技創新局、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人才認定及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等反映。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29日

珠海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人才認定及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指的已繳稅額,為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區級以上(含區級)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的補貼性所得。

第三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從兩處以上取得第二條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

個人所得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數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按照自愿申報、嚴格審核的原則進行,每年開展一次,上一個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安排在次年的第三季度受理。

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次年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條 市科技創新局是境外高端人才認定和財政補貼受理、審核機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境外緊缺人才認定和財政補貼受理、審核機構,市、區財政局是財政補貼資金安排、資金結算和資金監管機構,市稅務局對申請人繳納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已繳稅額等數據協助審核。

第六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由市、區按稅收收入分成比例負擔。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在珠海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含注冊地在珠海的與我市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重大研發機構)任職、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在申請財政補貼的納稅年度累計在珠海工作滿90天;

(三)在珠海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15%;

(四)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2.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

3.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4.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5.入選“珠海英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6.入選珠海市宣傳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領域人才項目及各區重點人才項目(已向市委組織部備案)的各類高端人才;

7.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經省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技術團隊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員;

8.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二)境外緊缺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9.在珠海重點發展產業企業(重點領域)、經珠海市(區)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經省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就業創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技術技能骨干;

10.在珠海高等院校、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教授、副教授;

11.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B類)》的人才;

12.符合“珠海英才計劃”四類人才條件的人才(珠海市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等);

13.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緊缺人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申報時,申報個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二)申報時,申報單位在異常經營名錄內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三)3年內,申報個人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依法納稅、申報個人對所在單位3年內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依法納稅、申請珠海(含橫琴新區)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存在不誠信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四)申報時,申報個人在珠海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的;或申報個人對申報單位在珠海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五)申報時,申報個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或申報個人對所在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第三章 人才認定及補貼發放程序

第十條 “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為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財政補貼申請的網上受理平臺。符合人才認定、財政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可根據申報指南提示通過“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鼓勵用人單位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財政補貼發放程序:

(一)發布申報指南。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等部門編制申報指南,并于每年6月份前在以上部門官網及“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發布,明確申報時間、申報對象、申報條件、應提交的資料、申報認定程序等內容。

(二)提交申請。申請人(用人單位)按申報指南要求于每年7月1日~8月15日在“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上傳提供相關申請(證明)材料。

(三)人才審核。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和具體標準,進行人才審核。完成審核后,將擬認定的人才名單提交市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法院等部門進行協助審核。

(四)人才公示。擬認定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才,按規定程序公示5個工作日。

(五)人才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用人單位和申請人查驗申請資料原件,并將珠海市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名單報送市稅務局協助審核。

(六)人才個人所得稅補貼審核。市稅務局收到人才認定名單后,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渠道提供擬補貼人才在珠海市繳納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已繳稅額等數據。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市稅務局提供的數據進行對碰審核,核算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金額。

(七) 人才個人所得稅補貼發放。對經審核無異議的,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形成正式財政補貼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補貼發放方案將市級負擔的財政補貼轉移支付各區,各區在收到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后,連同本級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一并撥付至人才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與在珠海設立的企業、機構工作關系等證明文件及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發現申報人有違法違規、虛報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后,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對已經取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對財政補貼資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申報人,由相關部門將有關情況提交珠海市個人和企業信用征信機構,并取消該申報人3年內人才資格認定和申請財政補貼的資格。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任職證明函或服務證明函的單位,一經查實而且該單位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審核機關可拒絕同一單位對該申請人或其他申請人作出的證明函。情節嚴重的,公示其個案。

第十五條 參與珠海市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的相關政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和審核,按照規定發放補貼并接受社會監督。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自覺接受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創新局、市稅務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可以在已發放補貼后的三個年度內對補貼個案進行抽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并提供補充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在同一時間段內,已享受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政策的申請人,不再重復享受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等市、區同類性質政策待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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