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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21-08-02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相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有關規定,普通發票印制由省級稅務機關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企業,并核發發票準印證。
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放的發票準印證將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天津市稅務局即日起,按照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啟動2022-2024年度發票印制企業核準工作。請申請單位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天津市稅務局遞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可到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相關內容)。
特此周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