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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契稅文 號: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頒發日期:2021-07-30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免征或者減征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契稅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的,對成交價格不超出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減半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減半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國家對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