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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部分辦稅事項全區通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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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6-15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便利納稅人辦稅,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推行部分辦稅事項全區通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區通辦是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納稅人,可以在全區范圍內自由選擇任何一個本公告列名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詳見附件1)辦理有關通辦業務事項。

二、全區通辦的辦稅事項范圍包括:稅務登記、稅務認定、優惠辦理、宣傳咨詢、其他事項等5大類20項業務事項(詳見附件2)。

三、納稅人辦理的通辦業務事項凡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列明的需實行實名辦稅的涉稅事項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實行實名辦稅。

四、納稅人到本公告列名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通辦業務事項時,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提交資料,由受理通辦業務的稅務機關留存歸檔。納稅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本公告列名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全區通辦業務事項后,應在相關資料上加蓋受理稅務機關業務印章。

六、凡納稅人辦理的全區通辦業務事項涉及稅收違法行為處理的或納稅人屬非正常戶的,應到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不能辦理全區通辦業務事項。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辦理全區通辦業務。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辦稅事項全區通辦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辦稅事項全區通辦的公告>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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