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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頒發日期:2018-06-15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扣繳義務人、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另行實施。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以下簡稱
新疆稅務局)推行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統一納稅信用管理。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與工商、金融等有關部門的聯系與信息交流,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第七條 納稅信用級別是對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接受稅收管理等情況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納稅信用評價組織
第八條 新疆稅務局負責納稅信用級別評價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各地(州、市)和縣(市、區)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九條 新疆稅務局直屬局所屬各單位所管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審核工作,由其所在地(州、市)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的評價工作,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權限與程序進行評價、報備與管理。
第三章 納稅信用評價方案管理和信息采集
第十條 評價方案管理是對已經建立的納稅信用評價方案進行管理,同時可以新增納稅信用評價方案。納稅信用評價方案是用于制定納稅信用等級評價任務,包括確定評價指標,確定納稅人信息采集范圍,確定評價納稅人范圍。
第十一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收集。對系統納稅人基本信息、指標信息等進行采集,同時需要對部分評價指標信息進行人工細分。用于調整重復納稅人是否參評、錄入和維護不能從稅務管理系統中自動采集的納稅信用評價指標信息。
(一)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價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價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二)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系統中按月采集,稅務管理系統中暫缺的信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申報按月采集;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價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由稅務機關從稅收管理記錄和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中按月采集。
(三)稅務內部信息由稅務機關按月采集,采集的信息記錄截止時間為評價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稅務機關遵循“無記錄不評價,何時(年)記錄、何時(年)評價”的原則,使用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確定納稅信用級別。
(四)外部信息主要由稅務機關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和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按月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第四章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扣分下不封底。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直接判D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直接判M級適用于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附件1)。
第十三條 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四條 納稅信用劃分為A、B、M、C、D五個級別,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M級納稅信用為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第十六條 納稅人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是指: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的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確定。被稅務稽查部門立案檢查的,不屬于該情形,應納入本期評價范圍。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而沒有已結案的記錄。
(二)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尚未辦結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在辦、在流轉處理的記錄而沒有辦結的記錄。
(三)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受理復議、提起訴訟的記錄而沒有結案的記錄。
(四)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正常原因是指: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正常情況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報視同連續3個月。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第十八條 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失信行為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M級:
(一)評價年度內無主營業務收入
(二)首次辦理涉稅事宜不滿一個評價年度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以判決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以處理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比例=一個納稅年度的各稅種偷稅(逃避繳納稅款)總額÷該納稅年度各稅種應納稅總額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在評價年度內,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信息確定。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有非正常戶記錄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為非正常狀態。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指: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范圍,且直接判為D級。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范圍,且直接判為D級。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公布的評價年度判為D級,其D級記錄一直保持至從公布欄中撤出的評價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評為A級。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價過程中,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程序開展評價工作。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評價完畢的,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納稅信用級別的評價情況和有關評價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誰解釋的原則。
按照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用的評價、確定和發布,上級稅務機關匯總公布評價結果。
依納稅人申請,負責評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向納稅人出具《____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附件3)提出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四章規定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一)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____年度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信息》(附件4),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對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需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調整其相應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二)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工作。并為納稅人提供動態調整信息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稅務機關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調整情況層報至新疆稅務局備案,并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新疆稅務局據此更新稅務網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
(四)納稅信用年度評價結果發布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存在動態調整情形的,應調整后再發布評價結果。
納稅人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所列情形解除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5),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時,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是指,納稅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稅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
稅務機關按月采集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時,發現納稅人出現上述情形的,可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并視納稅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主管稅務機關于每年4月按照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時間分別以通告的形式對外發布A級納稅人信息,發布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評價年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
在評價結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發現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已注銷或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其評價結果不予發布。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M、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依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五)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六)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1.上一評價年度按照評價指標被評價為D級的企業,本評價年度保留D級評價,次年不得評為A級。
2.D級企業直接責任人在企業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評價為D級(簡稱關聯D)。關聯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據本辦法規定重新評價但不得評為A級。
3.因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被直接判為D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該D級評價(簡稱動態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納稅信用級別評價過程中不得以各種理由向納稅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受理、評價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