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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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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
頒發日期:2016-03-31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納稅人,全面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為確保納稅人平穩過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試點的行業范圍

(一)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

4、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筑服務。

5、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6、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其他現代服務。

7、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

(二)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三)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一)稅率

1.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4.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上述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發票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使用發票的,應前往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領購和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增值稅發票升級版開具增值稅發票。

起征點以下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使用通用定額發票或通用平推式機打發票;使用原“地稅稅控收款機”的起征點以下小規模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通用卷式機打發票或通用定額發票。

五、納稅申報

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于2016年6月1日起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六、納稅人的確認

2016年4月1日起,主管國稅機關開始對轄區內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逐戶核實。納稅人應主動配合國稅機關的確認、核實工作。

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稅納稅人新增應稅服務項目、新設立的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涉稅事宜。

七、其他事項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積極參加主管國稅機關舉辦的輔導培訓,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票票種核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稅收優惠政策備案、出口退免稅登記等涉稅事項。

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可登陸新疆國稅局網站、撥打12366咨詢服務熱線查詢、或至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咨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規定及涉稅事項的辦理流程。

新疆國稅局網站:http://www.xj-n-tax.gov.cn

納稅服務熱線:12366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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