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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號公告頒發日期:2020-09-19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9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同步實施。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19日
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綜合考慮自治區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對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本決定所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地熱、石灰巖、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砂石、其他粘土、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造成損失當月起12個月內減征50%資源稅;
(二)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三) 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并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伴生礦、尾礦由州、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認定。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提供伴生礦、尾礦、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證明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稅務部門送達書面函件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與資源稅法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