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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新稅公告〔2020〕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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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新稅公告〔2020〕第4號
頒發日期:
地   區:新疆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一項中的“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對采取“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據試點納稅人上年實際對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作為本年度農產品耗用率。

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蹲灾螀^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第四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將制糖行業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2號)第五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3號)第一條第一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將番茄醬加工行業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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