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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區范圍實施的通知

桂財稅[201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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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桂財稅[2017]30號
頒發日期:2017-06-13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市)財政局、地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欽州保稅港區地方稅務局,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

為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落到實處,順利推進我區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擴圍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區、市)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7]3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各市、縣(區、市)財政局、地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認真做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財稅[2017]39號文件和17號公告的要求,貫徹實施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三、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對本公司符合財稅[2017]39號文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審批情況,公告產品名稱和銷售途徑。廣西保監局根據中國保監會公示的經營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經審批的產品名單,公告列示相關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并在保單上注明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稅優識別碼。對投保后又退保的個人,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應及時收回發票并將保單憑證作廢。

五、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按季向所在地市、縣(區、市)地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提供個人購買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積極配合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真實性進行比對分析。

六、各扣繳單位應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的有關要求,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認真落實財稅[2017]39號文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

七、各市、縣(區、市)地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應于每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上一年度享受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情況上報自治區地稅局。各市、縣(區、市)財政局、地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欽州保稅港區地方稅務局、各人身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對在執行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廣西保監局反映并妥善解決。

本通知自 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開展試點的南寧市自 2017年7月 1日起繼續按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執行。廣西財政廳、地稅局、保監局《關于貫徹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桂財稅[2016]10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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