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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桂財稅[2017]41號頒發日期:2017-08-16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財政局、國稅局,駐桂中央國有企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職能調整,原由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代征的駐桂中央國有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變更為由國稅部門代征,其他征收管理辦法不變。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