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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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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頒發日期:2018-07-09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區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我區公務人員按公務交通補貼規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科級每人每月75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三、我區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相關規定的崗位和人員,按照《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參照公務人員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對企業職工公務用車費用扣除標準劃分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兩檔處理,具體為:

(一)高級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200元。

企業在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中,應明確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范圍。

五、本公告第四條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本級企業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公告第四條所稱“其他人員”,是指除高級管理人員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適用于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及所制定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確定的人員。

七、各單位應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以備稅務機關審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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