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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頒發日期:2018-06-15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規定,現就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評定之日起向前推算12個月內,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失信情形,其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出口企業已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發生改為適用出口免稅或出口征稅政策情形,未在發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調整免抵退稅申報、納稅申報或繳回已退稅款。
(二)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既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又用于申報出口退稅。
(三)外貿企業用于申報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稽核不符發票或失控作廢發票。
(四)出口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出口貨物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
(五)出口企業提供冒用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
(六)出口企業申報不能收匯的原因虛假。
(七)出口企業因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管理,被海關給予行政處罰并發函告知其主管國稅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風險情形,其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自評定之日起向前推算12個月內,出口企業被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所列的情形;
2.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從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般風險信息中的供貨企業購進,且相應申報退(免)稅額累計超過50萬元但不足250萬元;
3.購進出口的貨物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一般風險商品,且相應申報退(免)稅額累計超過50萬元但不足250萬元;
4.購進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經主管國稅機關發函調查,復函類型為“存在不予退(免)稅發票”,且相應申報退(免)稅額累計超過50萬元但不足250萬元,或者累計超過3次;
5.以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所占稅額比重超過85%的生產企業,既無增值稅應納稅額又無增值稅免抵稅額,或者免抵稅額占免抵退稅額的比重明顯偏低;
6.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且相應申報退(免)稅額所占比重超過50%。
(二)評定時出口企業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般風險信息中的出口企業,具體包括:
1.涉嫌增值稅偷稅、騙稅,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扣稅憑證,且相應的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出口企業;
2.增值稅偷、騙稅企業法定代表人注冊的其他出口企業;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扣稅憑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注冊的其他出口企業信息;
4.經營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注冊的其他出口企業。
(三)出口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及其主要生產經營活動的發生地均不在登記注冊所在地。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其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一)嚴重失信情形:
1.有本公告第一條所列的情形之一,且相應申報退(免)稅額累計超過10萬元,或者累計在3次以上;
2.有本公告第一條所列的3種情形以上。
(二)嚴重風險情形:
1.有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2至4目所列的情形之一,且相應申報退(免)稅額累計在250萬元以上;
2.有本公告第二條所列的3種情形以上;
3.提供虛假的出口貨物備案單證。
四、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2目至第4目所規定的風險情形及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和第2目所規定的嚴重風險情形,不包括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代辦退稅業務。
五、出口企業有第二條第(一)項第2目和第3目規定的風險情形及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和第2目所規定的嚴重風險情形,但主管稅務機關在3年內(指評定之日起向前推算36個月),采取出口稅收函調、退(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未發現有不予退(免)或騙稅等問題的,其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可不評定為三類或四類。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規定,重新評定2018年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