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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0-07-24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2020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統籌考慮我區資源情況,兼顧資源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納稅人稅負等因素,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廣西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率按《廣西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地熱、其他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砂石、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巖資源稅,屬于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資源稅應稅產品情形的,實行從量計征;屬于其他情形的,實行從價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辦法予以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損失金額減征當年應繳納的資源稅,但減征額不得超過當年應納資源稅的50%。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分開核算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20%減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尚難利用礦),對低品位礦(尚難利用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尾礦,對尾礦免征資源稅。
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