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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0-12-03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發布)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目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享受方式已進一步優化,如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無變化,將自動在次年1月1日起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如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有變化,應及時予以更新。
納稅人可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更新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給扣繳義務人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