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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政發[201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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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桂政發[2019]21號
頒發日期:2019-05-05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我區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殘疾(不含重度殘疾)人員、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重度殘疾人員所得,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一)本條所稱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條所稱的“殘疾(不含重度殘疾)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三至四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五至十級)的自然人?!爸囟葰埣踩藛T”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至二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四級)的自然人。

(三)本條所稱的“孤老人員”是指年滿60周歲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或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的個人。

(四)本條所稱的“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五)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人員、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只能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多重身份不疊加享受。

二、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扣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所稱“自然災害”的種類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稄V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11〕9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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