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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頒發日期:2020-04-26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便利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有關要求,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納入代開專用發票試點的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批準,納入代開專用發票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通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網絡貨運線上能力認定,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并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并取得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開具的接入證明,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
(四)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二、代開專用發票的對象
試點納稅人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會員”)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三)未做專用發票票種核定。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納稅人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
(一)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應與會員簽訂《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見附件)。試點納稅人應保管好有關委托協議和會員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資料,以備核查。
(三)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適用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代開專用發票的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納稅人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納稅人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納稅人按月代會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二)試點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
(三)試點納稅人應按月將代開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內容包括:代開專用發票份數,代開專用發票代碼、號碼、內容、金額、稅額,已代會員申報繳納稅額和代開會員名單清冊等。
(四)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納稅人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試點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將取消其試點納稅人資格。在試點過程中,發現試點納稅人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將立即取消其試點資格并依法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