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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吉地稅發[201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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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
文      號:吉地稅發[2012]13號
頒發日期:2012-02-01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130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 辦理減免稅證明的車輛范圍

(一)公共交通車輛,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輛。

(二)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

(三)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

(四)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

(五)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

二、提供相關資料

納稅人辦理車船稅減免稅證明,依車輛的不同性質,分別需要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共交通車輛

1.《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出廠合格證、《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原件及復印件。

4.車輛管理單位開具的車輛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的證明。

5. 《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

1.《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出廠合格證、《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車輛所有人的戶籍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車輛所有人的戶籍所在地村委會開具的車輛使用區域證明。

(三)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減免稅的車船

1.《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船銷售統一發票、出廠合格證、《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 《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主管地稅機關按照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方稅務機關發布的相關文件辦理。

(四)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1.《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船銷售統一發票、出廠合格證、《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外交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和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還應提供相關的國際條約。

(五)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

1. 機動車船舶銷售統一發票、出廠合格證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納稅人單位開具的內部行駛證明資料。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減免稅的管理

《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由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自行印制,車船稅主管地稅機關負責減免事項的辦理。辦理機關要本著依法、公開、公正、便利和高效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對減免稅的車輛,要進行跟蹤管理,對免稅車輛改變使用用途的,要從改變用途的當月恢復征收車船稅;對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的,除補繳所免稅款外,還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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