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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發票工本費收支管理的通知

吉地稅發[201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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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吉地稅發[2011]94號
頒發日期:2011-08-31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地稅系統發票工本費收支管理,根據《關于印發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發票工本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地稅發[2011]55號)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入匯繳專戶管理

收入匯繳專戶由各單位計財(財務)部門于8月31日前開設,賬戶資料(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專戶開戶審批表復印件、開戶行及賬號等)由計財(財務)部門保管并報省局備案。

收入匯繳專戶統一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如當地尚未設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經省局同意可在其他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收入匯繳專戶于9月16日起正式啟用,此前各單位用于存繳發票工本費的存款賬戶(省局票證印發中心專戶、各預算單位基本賬戶除外)一律停止使用,并按規定注銷。

二、收入(利息)存繳

各單位發票管理部門設專人負責發票工本費收入(利息)的對賬工作,定期對收入匯繳專戶的銀行對賬單、發票銷售(領用)臺賬及收款憑證等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向本單位計財(財務)部門提出轉賬申請,計財(財務)部門審核后辦理轉款。

發票工本費對賬起始日期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

發票管理部門的轉賬申請應附對賬單及說明。

收入匯繳專戶利息(扣除賬戶管理費及手續費等費用后的余額)每年上繳一次,隨同年末最后一次收入上繳上級專戶,發票管理部門上繳利息時應向計財(財務)部門提供銀行結息清單。

各單位在收入匯繳專戶正式啟用前收取的發票工本費,仍按原有方式上繳省局票證印發中心。

三、會計核算科目

省局票證印發中心收到各單位上繳的發票工本費收入及利息,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相應科目,收入與利息應分別記賬核算。

省局票證印發中心應及時足額上繳發票工本費收入及利息,按要求與財政部門對賬,對賬說明應報省局備案。

全省發票工本費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按照實際需要核定,并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各單位。各單位收到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補助經費,記入“撥入經費—項目支出—稅務登記證及發票工本費—發票工本費—省財政撥款”科目,經費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并在財務報表中如實反映收支情況。

四、其他

省局票證印發中心按要求編制全系統發票工本費收支預算,按月向省局報送全系統發票工本費收入匯繳情況,各單位計財(財務)部門定期對匯繳專戶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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