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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吉地稅發[2011]90號頒發日期:2011-08-29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直屬稅務局:
根據發票工本費管理工作需要,省局決定于9月16日起,全系統正式啟用發票工本費收入匯繳專戶,現將專戶啟用前的準備工作和啟用后的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專戶啟用前的準備工作
1、全系統各級發票工本費收入專戶于9月16日起正式啟用,此前各單位用于存繳發票工本費的存款賬戶(各預算單位基本賬戶除外)一律停止使用,并按規定注銷。
2、各單位9月16日前發生的發票工本費,全部于9月22日前清畢。專戶啟用后,省局票證印發中心專戶不再接受其他非指定收入匯繳專戶轉款。
3、各單位計財(財務)部門將于8月31日前辦理完收入專戶的開設工作,在此期間,各單位發票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工作,保證收入專戶按時啟用。
二、專戶啟用后的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
1、收入匯繳專戶的開設、賬戶資料保管及相關財務管理由各單位計財(財務)部門負責;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收入(含利息)的日常對賬、催繳、編制收入報表及向財務部門提交轉賬申請,申請文稿樣式由省局統一制定。
2、發票工本費對賬起始日期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時間安排及操作流程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發票工本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3、12月15日前收取的發票工本費于18日前繳入省局工本費專戶,計入當年收入;12月16日至次年1月15日收取的發票工本費于次年1月份匯繳,計入次年收入。
4、收入專戶的利息(扣除賬戶管理費及手續費等費用后的余額)每年上繳一次,隨同年末最后一次收入上繳上級專戶,發票管理部門上繳利息時應向計財部門提供銀行結息清單。
5、各單位發票管理部門要設專人負責專戶管理工作,及時核對相關賬目,整理結賬明細,轉賬款項經發票管理所所長審核簽批后,向計財(財務)部門提交規范的轉賬申請,協助計財(財務)部門完成當月匯繳工作,并做好相關單據的留檔備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