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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資源稅的批復

吉地稅發[201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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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吉地稅發[2011]74號
頒發日期:2011-06-27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白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資源稅的請示》(白山地稅發〔2011〕35號)收悉,對此問題,省局專題向國家稅務總局作了請示,總局對此稅收政策問題給予了明確答復,即三分之一焦煤屬焦煤系列,應按照焦煤征收資源稅。

特此批復。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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