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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吉地稅發[2011]55號頒發日期:2011-05-19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好省財政廳關于發票工本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規范操作流程,明確管理權責,切實保證發票工本費收入及時足額匯繳國庫,省局結合系統管理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發票工本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并按要求做好發票工本費的匯繳和管理工作。
附件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發票工本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發票工本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地稅系統各級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發票工本費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發改委、物價及財政部門核定的發票發售價格,向納稅人提供稅務發票時所收取的款項。該款項主要包括發票的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費)、運輸、倉儲保管(指倉庫租金、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霉等)、勞務(指武裝押運、裝卸、保安等)、損耗(自然損耗、換版損失)、宣傳、發票領購簿及日常管理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 全省地稅系統發票工本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 線”管理。
第五條 省以下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負責發票工本費的收取、繳存、記賬、核對、收款憑證保管、支出預算編制和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含省局直屬稅務局)的計財(財務)部門負責匯繳專戶的監督管理、工本費收入匯繳、工本費收入及專項補助經費的核算;省局票證印發中心負責省級匯繳專戶的使用管理、工本費收入上繳、對賬及專項補助經費的核算工作。
第六條 發票的發售必須嚴格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規定的發票銷售價格,不得擅自變動,收取發票工本費的同時,應當向購買發票單位開具由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吉林省地稅收款憑證》。
第七條 匯繳專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除省局票證印發中心專戶外,其余各級匯繳專戶只能向上一級專戶轉款,不可以向其他賬戶轉款,也不可以提取現金。
各單位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月及時足額將專戶內的資金(含存款利息)繳入上一級專戶,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條 設立發票工本費專戶的縣(市)區局發票發售部門收取的發票工本費應于當日存入縣(市)區局發票工本費專戶,未設立發票工本費專戶的縣(市)、區局應于當日將收取的發票工本費存入市州局的發票工本費專戶,盡可能避免庫存現金,保證工本費資金安全。每月16日—18日縣(市)、區局要對當月的發票工本費收入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匯繳到各市(州)局發票工本費專戶,并報送相關報表;每月19日—21日各市(州)局在匯總核對無誤后將發票工本費匯繳到省局發票工本費專戶(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票證印發中心中國民生銀行長春分行賬號:3301014400000384)并報送相關報表;每月22日—次月10日省局在匯總核對無誤后,將發票工本費匯繳到省財政專戶。(上述日期遇節假日順延)
第九條 對經省局審批的冠名發票,其印制計劃的執行按下列程序辦理:由省局票證印發中心將冠名發票表樣、印制數量交由印制企業進行價格測算后,印制企業填制《吉林省冠名發票確認單》傳真給市(州)局的發票管理部門,市(州)局的發票管理部門通知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對表樣和價格進行簽字、蓋章確認,并將印制發票的工本費存入市(州)局的發票工本費專戶,在確認收到該筆發票工本費后開具《吉林省地稅收款憑證》。市(州)局的發票管理部門在《吉林省冠名發票確認單》上注明該納稅人存入市(州)局發票工本費專戶的發票工本費金額并簽字、蓋章,以傳真的形式回復指定印制企業,印制企業接到《吉林省冠名發票確認單》后實施印制。各級地方稅務局的發票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吉林省冠名發票確認單》及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的發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省局統一標準分別建立統印發票和冠名發票的領、用、存臺賬,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報送相關報表和分析,便于準確核對發票工本費的匯繳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應按照系統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對發票工本費收支及匯繳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未按要求足額上繳發票工本費,擅自占壓、挪作他用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省局根據省財政廳核定的預算支出,按計劃標準和項目撥付各市(州)局一定額度的補助經費。各市(州)局對補助經費必須嚴格管理,專項專用。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改變發票工本費用途、虛列支出、擴大開支范圍和標準的行為,省局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視情況核減或停止補助經費的撥付。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