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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發[200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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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
文      號:吉地稅發[2008]78號
頒發日期:2008-07-01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執行稅險同步的工作機制。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不需要考慮車輛的登記地,一律按規定代收車船稅。已經完稅的車輛,要對其合法有效的完稅憑證復印備查,復印件必須清楚、完整。

二、加強稅源管理。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必須按《吉林省地稅局  中國保監會吉林監管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吉地稅〔2007〕93號)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收車船稅明細情況。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將《車船稅代收情況明細表》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年度終了后,各市州、縣(市)地稅局要對本區域內已稅車輛信息情況進行匯總,掌握稅源底數。同時要建立與車輛管理部門的信息聯系,掌握所有應稅車輛信息情況,通過應稅與已稅車輛的對比,發現漏征漏管車輛,強化車船稅征收管理。

三、做好減免車輛的后續管理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出具免稅證明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和外交車輛,進行跟蹤管理,對免稅車輛改變用途或車籍轉讓的,要從車輛改變用途或車籍轉讓之月起,恢復征收車船稅。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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