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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頒發日期:2007-09-10
地 區:吉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總局令第46號)、《吉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監會吉林監管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93號)規定,現對我市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吉林市轄區內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機動車輛車船稅。
二、吉林市自2007年9月1日起,從事交強險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納稅人不得拒絕。
三、不需要投?!敖粡婋U”,但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以及在2007年9月1日前已購買了“交強險”未納稅的車船或者已按原標準繳稅而按新稅額標準應補稅的車船,納稅人要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所在行政區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或補繳稅款。
四、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的當日。
五、已完稅或者已辦理車船稅免稅手續的納稅人,可憑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在購買交強險時不再繳納車船稅。
六、納稅人應保存好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或完稅憑證,以便明年辦理交強險時向保險機構提供。從2008年1月1日起,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本年度車船稅時,均應查驗上年度的納稅情況,對于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稅證明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本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2007年度的未繳稅款。
七、本通告下發后,納稅人不按規定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納稅人不提供車船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納稅人提供虛假車船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八、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地稅機關各繳稅地址及聯系電話:
昌邑區地方稅務局 天津街6號 2481193、2450133
船營區地方稅務局 光華路9號 2445900
豐滿區地方稅務局 長江街70號 4658722
龍潭區地方稅務局 濱江路241號 3426316
吉林高新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高新區深圳街6號 4798751
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開發區管委會辦公樓一樓 3055772
吉林市地方稅務局駐吉化稅務局 北京路156號中府大廈四樓4011室 2061117
吉林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直屬局 龍潭區徐州路11號 3426015
吉林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直屬局 高新區深圳街6號 4798722
永吉縣地方稅務局 吉樺路211號 4239617
磐石市地方稅務局 埠康大路1397號 5240609
樺甸市地方稅務局 樺甸大街389號 6251014、6261037
蛟河市地方稅務局 華東路8號 7223216
舒蘭市地方稅務局舒蘭大街5520號8259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