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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吉地稅發[2013]64號頒發日期:2013-07-12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突出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吉辦發〔2013〕5號)、《吉林省突出發展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省委省政府關于突出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操作辦法〉的通知》(吉發展民營〔2013〕1號),現將落實新辦民營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免稅時限
自2013年2月23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辦的民營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免稅條件
(一)享受免稅的新辦民營企業是指《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突出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吉發〔2013〕5號)下發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從無到有新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民營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等設立登記的,以及擴建、搬遷、轉產、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等變更登記的,不能視為新辦民營企業。新辦企業的成立日期,以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為準。
(二)免稅房產和土地的權屬應與企業注冊的名稱相一致,對借用、租用以及使用無權屬的房產、土地經營的納稅人,不享受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三、免稅操作
(一)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辦民營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房產、土地權屬證明以及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新辦民營企業資格、房產、土地權屬認定無誤后,填寫《新辦民營企業免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表》(見附件),對享受免稅的房產和土地進行備案管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享受免稅的條件、依據、免稅期限和數額,并告知納稅人應知其他事項。
四、免稅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免稅房產和土地的稅源管理,設立新辦民營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臺帳。將《新辦民營企業免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表》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免稅到期后,及時恢復征稅。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免稅的房產和土地加強跟蹤管理和檢查,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