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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發[20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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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吉地稅發[2008]2號
頒發日期:2008-01-10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1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我省將依據《條例》和《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定各地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在新的實施辦法下發之前,為切實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耕地占用稅的計稅標準

從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各地征收機關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暫按當地原適用稅額基礎上提高四倍的標準進行預征,待我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實施后,依據重新確認的適用稅額,多退少補。

對各類開發區占用耕地的,在原適用稅額提高四倍的基礎上提高20%。

對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原稅額提高四倍的基礎上提高50%。

對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暫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關于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三、關于稅款的入庫管理

為了保證耕地占用稅及時足額征收,各征收單位要對預征的稅款先行匯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使用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已經予以明確。各征收單位要統一在本地農業銀行開設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對于以前未發生業務而未設立該賬戶的,要及時開設以保證稅款按時收納。待我省耕地占用稅實施暫行辦法出臺后,再對該賬戶內經確認屬于稅款的資金進行繳庫和結算。

四、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

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繼續按照《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吉地稅發[2004]112號)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須經省級征收機關批準。

全省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按照《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難以界定的政策性問題,不能越權處理,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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