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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吉地稅發[2003]61號頒發日期:2007-06-13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房屋稅收的征收管理,解決納稅人難尋找、租賃關系難確認、租金難查實問題,實現應收盡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出租和承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出租人為出租房屋稅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委托房屋承租人代征相關稅款。委托代征事宜按《吉林省房屋出租稅收委托代征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出租房屋稅收采取按租金收入據實計算征繳或按核定的租金收入計算征繳。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租金進行核定, 核定的重點是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合同(協議)及租金低于當地同類房屋(區位、用途、結構)實際租金水平的。
第五條 核定征收的稅種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上述各稅種應納稅額依據核定的租金額及各稅種的相關規定計算。
土地使用稅一并據實繳納。
第六條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出租房屋租金幅度。其幅度由各市州、縣地方稅務機關在實地測算、權衡論證、征求房產、土地、物價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并批準實施,同時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租金幅度的確定,可參照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等級,認真考慮以下五種因素:
(一)房屋所在地的繁華程度、交通條件、基本設施、環境衛生等區位條件;
(二)鋼混、磚混、磚木、簡易等房屋結構、造價及成新程度;
(三)商服、辦公、工業、住宅等不同行業和不同用途;
(四)各類物流、人流、財流對房屋的影響和作用;
(五)同類地段、同類房屋、同類用途的房屋租金的大體平衡。
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參照上述因素,在租金幅度內具體核定每個出租房屋的租金標準。
第七條 租金幅度和租金標準要考慮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化,作定期調整,并在一定區域公布。
第八條 核定程序按省局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規定的核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出租房屋涉及到的稅種的納稅期限按各自稅種的規定執行,也可于每次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0日前一次申報完稅。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依靠當地政府開展工作,并爭取公安、街道等部門和社區組織的支持,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完善委托代征辦法,切實加強稅收的源泉控管。
第十一條 出租房屋稅收的有關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