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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吉國稅發[2007]102號頒發日期:2007-04-09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為地方稅務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業務,提高代征工作質量,確保代征系統的正常運行,制定了《吉林省國家稅務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管理流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管理流程(試行)
根據《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小規模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27號)規定,特制定《吉林省國家稅務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管理流程》。
一、基本內容
1、代征范圍及對象:凡在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以下簡稱“代開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均由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以下簡稱“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2、代征使用的票據:使用地方稅務局提供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和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
3、代征系統:國家稅務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稅費”),通過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管理系統完成。包括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的錄入、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打印、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的銷號、匯總、查詢打印、系統設置等。
二、窗口設置
各征收單位(包括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及其所屬代開發票的分局、所),在辦稅服務大廳設置“代征稅款征收”崗位,窗口數量根據實際業務工作量確定。
三、崗位設置及職責
(一)崗位設置
各征收單位要按照設置征收窗口的數量及代開發票的業務工作量,設置“代征稅款征收”崗位,并合理配置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
1、為納稅人代開發票,同時根據代開發票的應繳納增值稅的稅額,開具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除外)。轉帳繳納稅費的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現金繳納稅費的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
2、按日對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進行匯總,并將稅款及時繳入國庫。
3、按日對開具并完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進行銷號處理。
4、負責維護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檔案信息。根據主管地方稅務局傳遞的免征稅費納稅人信息,及時對代征信息進行系統維護。
5、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代征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工作需求及建議。
四、管理流程
為納稅人代開發票,除經主管地方稅務局認定免征稅費的,均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后,方可為其代開發票。
(一)稅收票證的交接、報結
代征使用主管地方稅務局提供的稅收票證[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應與主管地方稅務局有關部門協商,及時做好稅收票證的交接、登記及已開具稅收完稅憑證的報結工作。
(二)開具完稅憑證
為納稅人代開發票,代征稅費征收崗位在應用綜合征管軟件V2.0版開具增值稅完稅憑證后,對于非免征稅費的納稅人,應用“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款書開票系統”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
(三)稅費的征收
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的納稅人自行到銀行繳款;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的納稅人則以現金向征收崗位繳納代征的稅費。
(四)稅款的匯總繳庫
對當日開具通用完稅證的,代征稅款征收崗位須按日進行匯總,打印匯總繳款書并到銀行繳款。
(五)完稅憑證的銷號
每日必須對已完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匯總繳款書進行銷號處理,對已進行銷號處理的通用繳款書對應的納稅人方可代開發票。
對開具錯誤的繳款書及時進行作廢處理。